TG:珠海启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 支持线上线下办理
5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系统管理单位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
公告明确备案对象范围,涵盖多个重要公共场所及交通区域。包括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等交通场所;商贸中心、教育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机场、港口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上述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均需由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
在备案时间安排上,自今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其管理单位需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今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 (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辖区公安分局公安窗口办理。
(三)便民服务方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联系辖区公安分局并提供公共安全视频的基础信息由辖区公安分局进行便民代办备案。其中公安机关历年已验收的技防工程项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协助提供基础信息,辖区公安分局自行录入备案。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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